首页 > 综合性法规 > 综合性法规 > 详情
分享到:
微信
微博
Qzone
QQ
回顶部
【发布】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时间:2018-09-13 | 来源: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阅读:2248

       近日,结合福州市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裁审实践,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颁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一)》(以下简称《解答》),进一步加强福州市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审衔接工作。

     《解答》共12个条文,分别从劳动争议主体、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用工主体资格等方面对于裁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予以规定。

1.用人单位设立过程中招用劳动者发生用工争议,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用人单位设立过程中招用劳动者发生用工争议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用人单位未能注册成立的,以出资人作为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当事人;用人单位注册成立的,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当事人。

 2.劳动者被派往关联企业工作发生劳动争议时,如何确定用人单位?

劳动者被派往派出单位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联营企业、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等关联企业工作,与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对用人单位主体约定明确的,按约定认定用人单位;对用人单位主体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认定用人单位。

3. 劳动者因社会保险费缴交等问题引发争议,应如何处理?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拒缴、欠缴社会保险费或因缴费年限、缴交基数等发生争议,或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社会保险待遇降低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就用人单位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以及劳动者存在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4. 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如何处理?

劳动者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已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自身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5.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年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用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用工第二个月起一年内的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

6.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属于新的用工周期。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从劳动合同期满第二个月起一年内的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

7.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起按日计算。

8.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按日计算,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对应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能获得的相对固定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等应发工资确定。

9. 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能获得的相对固定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等应发工资确定。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0.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或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或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关系延续至实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时止。

11.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如何处理?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所招用的人员仅以发包、转包事实为由请求确认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前款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该人员工伤的,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受害人未经工伤认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伤保险待遇的,裁定驳回起诉。受害人以人身损害责任为由起诉的,适用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按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12.仲裁裁决案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如何处理?

仲裁裁决书应明确裁决类型。仲裁裁决案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时,应对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分别作出裁决,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之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分享到:
版权所有:福建翰德 COPYRIGHT © 2017 Fujian Handle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11020493号-1 | 技术支持:海西天成
在线咨询
集团总部 厦门分公司 宁德分公司 莆田分公司 泉州分公司 漳州分公司

集团总部

人事代理 劳务外包 劳务派遣 建筑劳务 法务外包 企业培训 就业移民 档案外包

厦门分公司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592-5983208
手机:13806078526
QQ号码:865319338
微信二维码:

宁德分公司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593-2837057
手机:15160110099
QQ号码:706750166
微信二维码:

莆田分公司

联系人:蔡先生
联系电话:0594-2503151
手机:15260252980
QQ号码:3540190380
微信二维码:

泉州分公司

联系人:吴先生
联系电话:0595-22362108
手机:13788898099
QQ号码:1950923838
微信二维码:

漳州分公司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596-2159621
手机:13806078526
QQ号码:1090811107
微信二维码:

人事代理

联系人:陈小姐
手机:13665059901
QQ号码:754532518
微信二维码:

劳务外包

联系人:陈小姐
手机:13665059901
QQ号码:754532518
微信二维码:

劳务派遣

联系人:陈小姐
手机:13665059901
QQ号码:754532518
微信二维码:

建筑劳务

联系人:程先生
手机:13514098819
QQ号码:408329846
微信二维码:

法务外包

联系人:石先生
手机:15860824298
QQ号码:272662322
微信二维码:

企业培训

联系人:章老师
手机:13328218885
QQ号码:21309980
微信二维码:

就业移民

联系人:谢先生
手机: 0591-28366002
QQ号码:251523206

档案外包

联系人:谢先生
手机: 0591-28366002
QQ号码:251523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