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生育保险?
时间:2017-05-26 | 来源: | 阅读:946
根据《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福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有关精神,职工在(怀孕、分娩、哺乳)三期期间(2011年后接续或建缴的需分娩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所在企业有按规定正常履行社保缴费义务,且缴费无中断,生育符合国家计生条例规定的,待生育后3个月到2年内可由您现企业的经办人员带齐相关材料到福州市社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审核生育保险待遇相关手续。
具体手续如下: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供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或留存:
(一)申领生育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提供:
1、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
2、本人身份证;
3、生育服务证;
4、婴儿出生证;
5、独生子女证(享受135天产假需提供);
6、结婚证;
7、出院小结;
8、医疗费用正本发票;
9、医院盖章医嘱单;
10、医院盖章汇总医疗费清单;
11、女职工流产须带围产期初次门诊病历及医嘱单、汇总医疗费清单及计生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证;
(二)申领参保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时,除提供申请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要的1-7项材料外,另需提供:
1、男、女双方身份证;
2、女方户籍簿(户籍簿上没有明确女方农业户口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镇政府出具的农业户口性质证明);
3、配偶属城镇户口的,应提供失业证(失业证有效时间超出生育前后三个月之外的,需到户籍所在社区出具生育期间的失业证明);配偶属农村户口的,应提供村委员会出具的失业证明。
(三)符合二胎生育政策,申领二胎生育保险待遇时,除提供以上材料外,另需提供:
1、夫妻均为独生子女的,提供双方的独生子女证件;
2、夫妻均为农村户口的,提供双方户籍簿(户籍簿没有明确农业户口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镇政府出具的农业户口性质证明);
3、离异再婚的,提供离异一方的《离婚证》。
(四)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的企业,在提供上述相关申报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办理生育待遇报销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及《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
2、办理生育待遇报销当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工伤生育或养老)或《福建省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工伤生育或养老);
3、工伤生育保险欠款补缴的凭证。
填写《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每月6日至23日受理生育保险支付审核手续,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地址:福州市晋安区后浦路6号市劳动保障大厦4楼工伤生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