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城镇居民首次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比例如下:
医疗机构 起 付 标 准 支付比例
成年人 未成年人 成年人 未成年人
三甲(不含专科) 800元 400元 55% 60%
三乙、二甲及二甲以上专科 400元 200元 65% 70%
二乙、一级 300元 150元 75% 8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150元 75元 85% 90%
参保城镇居民年度内多次住院按上述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直至降至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