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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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未达到缴费年限补交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1999]212号)
2、《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00]364号)
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复函》(闽劳社函[2008]62号)
4、《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等相关政策的批复》(榕劳社保[200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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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用人单位备齐参保资料到医保中心窗口申报,材料齐全的医保中心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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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一、《福州市参加医疗保险职工在职转退休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企业:基本养老金计算表或退休审核表、个人档案
三、机关事业:退休批文、退休费审批表或社保退休审核表、个人档案。
四、托管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表或退休审核表。
五、视同工龄认定:2003年12月31日前原在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等累计工龄;2007年11月30日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正式招收街道集体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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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累计满25年,其中外统筹区转入人员、劳务派遣单位退休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缴费年限不足的,应按上年度社平工资为基数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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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科室 |
市医保中心单位参保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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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福州市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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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每月6日至25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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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968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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