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共同制定了农艺工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农艺工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农艺工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备注
1 5—01—01—01 农艺工
2 5—04—03—01 水产品原料处理工
3 X5—01—01—05 农作物种子加工员(☆) 试行
4 X5—03—05—07 宠物医师(☆) 试行
注“☆”号表示新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