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个人住房需求,减轻贷款还款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和福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是指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的职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委托公积金中心逐月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含补贴账户)中提取账户金额,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指定银行还款卡(以下统称还款卡)用于抵还其贷款月应还贷款本息的业务。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分为同行冲还贷与跨行冲还贷两种方式。同行冲还贷是指公积金贷款的签约银行与参与还款人的公积金缴存账户在同一银行的冲还贷业务,跨行冲还贷是指公积金贷款的签约银行与参与还款人的公积金缴存账户在不同银行的冲还贷业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冲还贷申请对象为在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贴息(组合)贷款,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职工。
第五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冲还贷时,主借款人的账户为正常状态,共同还款人公积金账户为非销户状态;
(二)申请冲还贷时,申请人信用良好,且该笔贷款无逾期;
(三)申请冲还贷时,职工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满12个月后且与上一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
(四)存在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需在办理公积金账户合并后方可办理冲还贷手续。
第六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主借款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申请人与主借款人是父母或子女关系的,应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三)主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指定的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还款卡原件和复印件;
(四)借款合同原件,如借款合同原件丢失,应提供由贷款经办银行盖印确认的复印件;
(五)贷款银行出具的该笔贷款还款明细清单。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实行当月申请、次月生效。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填写《冲还贷申请表》到中心业务窗口办理,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业务窗口经办人员当场审核并打印《公积金冲还贷受理确认表》;
(三)申请人持《公积金冲还贷受理确认表》到贷款银行指定窗口签订冲还贷协议,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已预签冲还贷协议的,可不必再到银行签署。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按以下时间、方式进行划款:
(一)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划款日为每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每月15日中心根据借款人上个月在受托银行的贷款还款金额,从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划转到申请人还款卡内用于偿还贷款。
(二)冲还贷划款金额以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基数,账户余额小于其上月实际还款本息额的,划转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差额由主借款人在还款日前补足;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其上月实际还款本息额的,划转与上月实际还款本息额相同的金额,不得随意挪用。
(三)主借款人每月应根据还贷额及本人和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情况,自行确认还贷资金是否充足,避免因还款资金不足造成贷款逾期,导致个人征信记录不良。
(四)个人还款卡在冲还贷期间,如有特殊原因销户或其他状态无法存入资金的,应及时到银行、中心办理补卡和冲还贷变更手续。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按以下顺序划款:
(一)《公积金冲还贷受理确认表》中的主借款人作为第一划款顺序,每月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不足部分按《公积金冲还贷受理确认表》确定的申请人顺序,即主借款人第一顺序,主借款人配偶第二顺序,其他共同还款人依次进行划转。但扣款后每个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1元。在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情况下,还款顺序为: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归还配套商业性贷款。
(二)《公积金冲还贷受理确认表》中还款人同时有住房补贴账户和公积金账户时,划款顺序为同一个还款人先划款补贴账户,账户余额保留1元,不足部分再从公积金账户划款,账户保留1元。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到省直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变更,并提供冲还贷变更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一)因还款卡遗失等原因,引起还款卡号变更的,申请人需办理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冲还贷还款卡变更手续的,待变更后下一个冲还贷发起日恢复冲还贷;
(二)新增、减少申请人的,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方关系证明,到中心办理确认手续;
(三)已办理冲还贷业务的申请人到中心办理转移手续时,应一并办理公积金账户变更手续;
(四)主借款人的配偶及共同还款人自愿取消冲还贷的,经中心核准后取消,不影响其他申请人的冲还贷。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变更在每月10日前申请的,当月生效;在每月冲还贷划款日(15日,遇节假日顺延)之后申请的,次月生效。每月10日至冲还贷划款日期间不办理冲还贷变更业务。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冲还贷自动终止:
(一)因单位未在冲还贷发起日三个工作日前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1元的,当月自动停止冲还贷,待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含补贴账户)余额大于1元时恢复冲还贷;
(二)从冲还贷协议签定的下一个月起,该笔贷款逾期还款累计达3次的,经中心核定暂时停止其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借款人应主动备足资金到贷款银行正常还贷。在借款人正常还贷12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如逾期还款累计达12次或连续逾期6次的,中心终止办理申请人的冲还贷业务。借款人恢复原《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方式;
(三)已结清贷款本息的冲还贷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关联业务,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在冲还贷期间,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上月实际还贷款本息,不能再申请整笔提取冲抵本金,也不得以其他形式提取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二)在冲还贷期间,主借款人如需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的,应先办理终止冲还贷手续,然后再办理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还清贷款本息的手续;
(三)冲还贷终止后,贷款仍未还清的,主借款人须主动备足资金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正常还贷,在该笔贷款还贷期间可以重新恢复冲还贷;
(四)在冲还贷期间,逐月提取还贷的所有申请人不得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但除配偶外共同还款人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解除冲还贷手续后,购买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解除冲还贷手续12个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