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转入福州:
用人单位在参保增员同时,应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在《用人单位增减变更申报表》上备注转移地信息,医保中心受理后,提供《回执单》一份。
1、省内跨统筹区转移人员,转移前后缴费中断的,须在转入地补缴中断期间的医保费用,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支付;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的,在转入地办理申报续保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2、跨统筹区转移人员办理退休时,在本统筹区实际缴费年限需满10年。
3、省外统筹区参保人员,在填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同时,应提交转出地开具的《参保凭证》。
二、福州转出异地:在就业地参保后,向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就业地医保中心出具《基本医疗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函发联系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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