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操作规程(试行)
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贷),是指已办理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转贷对象
在福州市区(不含八县市)购买自住住房并已办理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尚未结清,符合省直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且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二、转贷条件
1、转贷申请人须为原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配偶应为原房产共同买受人)。
2、转贷申请人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且申请人和配偶均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3、转贷申请人或产权共有人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已还款一年(含)以上,且在还款期间,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余额。
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且无逾期贷款余额。
5、所购房屋须为钢混结构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可正常设定抵押权。
6、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三、转贷额度
住房公积金转贷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内,且转贷后不能形成组合贷款。
2、原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内(取千元以上整数)。
3、房屋价值的规定比例范围内,房屋价值按原购房总价与评估价中较低者确定。
四、转贷期限
住房公积金转贷期限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二手房贷款年限与房龄合计不超过三十年。
2、原商业性贷款的剩余年限内。
3、转贷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内(可顺延5年)。
五、转贷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六、转贷材料
1、《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转贷申请表”)。
2、转贷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转贷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转贷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5、转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折(应反映最近6个月公积金缴存情况)。
6、办理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经原贷款银行、开发商盖章或档案留存部门调档)。
7、原商业贷款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8、商业贷款银行提供的商业贷款余额证明(一个月内有效)及申请转贷日前一年的还贷记录。
9、房屋产权共有权人出具同意抵押的具结书。
10、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入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原商业贷款为商品房的,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房屋实际情况认定是否提供;原商业贷款为二手房的,必须提供。)。
11、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交易部门出具的职工家庭已购房产套数证明(家庭包含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12、中心及受托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转贷流程
1、贷前咨询
转贷申请人到公积金中心咨询,并领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及其他贷款材料或在中心网站下载。
2、转贷申请
转贷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要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书面申请,并提供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3、公积金中心审核
公积金中心对转贷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同意转贷审批书,约定转贷具体时间。
4、结清原商业贷款
转贷申请人接通知后,按约定时间提前归还全部商业贷款余额,注销原商业贷款抵押。
①自筹资金结清的:借款人以自有资金结清原商业性贷款,由原贷款银行注销原抵押。
②担保机构垫资结清的:借款人与担保机构签定《担保合同》,由担保机构垫资结清原商业性贷款,注销原抵押。
5、签订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转贷申请人结清原商业性贷款,注销原抵押后,携带原商业贷款银行结清证明及原抵押注销证明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办理新的抵押登记。
6、银行放款
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7、按月还款
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符合逐月提取还贷条件的,可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
八、实施时间
本规定从2011年7月11日起实施。
九、其他事项
1、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按轮候原则办理,在贷款资金供应紧缺时,实行年度总额度控制。
2、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3、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名下的,不能办理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4、转贷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转贷申请人承担。
5、转贷业务应严格执行二套房政策,三套房停止转贷。
6、本办法由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