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因故漏缴、少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汇入省直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承办银行根据单位报送的“补缴清册”和“汇(补)缴款书”,将单位汇入的住房公积金存入职工个人账户的行为。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时,应在“补缴清册”中注明补缴起止日期。
补缴分为单位补缴和个人补缴两类。
1、单位补缴的情形有:
①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补缴自1999年4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施行之日)或成立之月起至首次汇缴前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
②困难企业经批准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而造成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待其经济效益好转后办理的补缴。
③经省直中心审核确认其他应予补缴的情形。
2、个人补缴是指个人因故漏缴、少缴住房公积金,而由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的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