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单位缴存登记的变更和注销
1、变更。缴存单位的名称、经济性质、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向省直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变更手续。
2、变更或注销。缴存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清算的,单位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向省直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二、 单位缴存人员变更和销户
1、变更:单位发生缴存职工人数增减变化的,应于办理当月住房公积金汇缴前,向承办银行申报“变更清册”,办理人员增减变更手续。
承办银行应当为新增人员设立职工个人账户,对当月核减人员的个人账户予以“封存”。新增人员自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核减人员自停发工资当月起停缴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账户“封存”后,该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承办银行应在收到单位申报的“变更清册”后,将其个人账户予以“启封”。
2、销户。职工办理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余额或住房公积金转移后,注销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