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在福州市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榕省属单位和中央驻榕单位在职职工。
(二)贷款条件:(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最近连续6个月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5.借款人及其配偶借款时无公积金贷款;
6.借款人可提供有效购房合同或协议;
7.借款人应为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借款人及其共有产权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
8.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的30%;
9. 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
10.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的存款账户中每月划收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