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厅发[200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航各地管理局,各航空运输、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共同制定了民航乘务员、航空油料储运员等2个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国家职业标准目录(2个)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
国家职业标准目录(2个)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备注
1 4-05-03-01 民航乘务员 ※
2 6-24-03-02 航空油料储运员 ※
注:※为该职业编码下的工种